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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00:00:00

 如今的日本,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在中国人多光顾的店里大都可以使用。我更习惯于微信支付,也就很熟悉微信支付的这个图标。

 

    对勾不是微信的发明,但用对勾来表现支付是微信的选择。仔细想这个图标真是简单又有力量,无形中在强化着人的意念:这笔钱花得是对的。不管这钱是不是花得对,但把花了的钱都想成花得对,总会快乐一点。

 

    让别人快乐的花钱,大概是每个企业的愿望。上海维XX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也看上了对勾的图形,他们在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0685137号商标。

 

    这家公司看上的不仅有对勾图形,他们还申请了400多件商标,但  商标注册后,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腾讯公司认为  商标和其在先注册的第15145149号商标和第17760273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海维XX公司注册  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腾讯公司的理由,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图形、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是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上海维XX公司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返利贷”、“360 贷款”等数百个商标,且数十个商标因与其他主体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可见本案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同时,考虑到《商标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总则性规定,上海维XX公司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第20685137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不算复杂,值得关注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微信支付本身被大众熟知,而且因为这案件中同时适用了两条规定,在认定 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同时,还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是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通俗说,就是本案中,对同一个商标开了两枪。

 

    同一个商标的申请注册,确实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的多个规定,同时适用多条法规予以规制也是正常。但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都属于“不正常”情形,格外的谨慎,看来现在终于正常化了。

 

    在目前商标“非正常注册申请”现象泛滥的现实下,我认为这是好事。无论是主动占有还是被动防御,大量申请注册商标都是不正常的行为,而回归正常是所有商标人的愿望。

 

    不知道建立正常理性的商标注册秩序的愿望何时会实现,看得见是的很多人都在努力。而我的下一个具体愿望,是明年去荷兰去看郁金香,希望那时我有能力更多使用微信支付,而且对每一次花钱都能在心里画个对勾。


微信支付的对勾,想用就能用吗?  - 知识产权代理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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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0:00:00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下称杨浦法院)“海风教育”经营者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风创公司)起诉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海风公司)、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河南海风公司及亿阁公司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55.5万元,并连续30天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知名品牌遭遇纠纷

   

    据了解,创立于2010年的“海风教育”在线教育平台,一站式覆盖小学、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各类补习需求,已累计辅导超过15万名全国各地学员,是国内在线基础教育(K12)领域知名品牌之一。

   

    20184月,在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后,风创公司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5年获准注册第14016043号“海风教育”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类别上,并在经营中持续使用“海风教育”这一品牌。河南海风公司2017年成立后,运营“海风升学”教育平台,提供高中课程在线教育培训等服务。风创公司认为河南海风公司在经营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育”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河南海风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海风教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类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风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河南海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非突出使用“海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全称,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亿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风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不得在官方网站、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字样,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河南海风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河南海风公司不认同风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辩称未侵犯风创公司商标权。河南海风公司认为,“海风升学”是其未注册商标,与风创公司的注册商标“海风教育”在颜色、构图、排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风创公司的涉案商标未持续使用,不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风创公司的商标权属范围应限于“海风教育”,而不应该是“海风”二字;双方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经营范围也存在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并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且其对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未在网络渠道或以其他形式突出使用,不存在攀附行为。

   

    亿阁公司认为其与河南海风公司不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不构成对风创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经营领域同为教育行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风创公司的注册商标“海风教育”中“海风”二字起到主要商标标识作用,河南海风公司在经营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服务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风创公司“海风教育”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风创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海风教育”在全国及河南范围内都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在社会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原被告双方都从事教育培训行业,风创公司“海风教育”商标中具有主要识别作用的是“海风”二字,河南海风公司以“海风”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海风教育”四字,在两者受众重叠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海风教育”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河南开展业务的事实,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河南海风公司的服务误认为是由风创公司提供;由于涉案“海风教育”商标注册在先,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后,且河南海风公司主要人员在其公司设立之前已经知晓原告品牌的存在,但仍以“海风”为其企业字号,可以认定河南海风公司存在攀附风创公司的主观恶意。

   

    综上,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55.5万元,并连续30天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针对判决结果,风创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有助于增强企业打造品牌的信心。

   

    河南海风公司则没有接受采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线教育是未来具有光明前景的行业。但是,企业在给受众提供学习课程的同时,也别忘了自身要上好知识产权课。”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海风教育维权 一审判赔55万元  - 版权申请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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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00:00:00

屡屡凭借潮流营销引发行业讨论的“网红”白酒品牌江小白,这次再度成为焦点却是因为商标争议。330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江小白与重庆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商标官司,江小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商标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书也让部分行业声音认为,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不过,江小白方面随后发布声明称,除江小白自己以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一时间,围绕“江小白”商标“李鬼门”正拉开大幕。

 

   围绕“江小白”商标,江小白与江津酒厂之间已经进行过多轮角力。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1225日发布的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江津酒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选委员会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此次上诉中,江津酒厂认为,江小白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江津酒厂的部分主张成立,对于商标评选委员会以及江津酒厂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而江小白的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事实上,此次判决之前,江津酒厂与江小白之间的诉讼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在这次诉讼中,江津酒厂认为,作为多款商标申请人的江小白,原为江津酒厂的经销代理商。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选委员会在相关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已认定,江小白作为江津酒厂的经销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已撤销相应的商标。但江小白方面则认为企业自身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江津酒厂的相关诉求。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以江津酒厂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进行驳回。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及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由于江小白为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两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同时江小白的法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商标设计稿的邮件往来。但与此同时,江津酒厂方面却未提交有关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无法认定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诉讼战线也拉长至今。

 

   这一争端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支持的主张中的“部分”字样。而在公开信息中,随着事件的发酵,“部分”逐步演变成对于江小白未来已不再能使用“江小白”商标的探讨。

 

   对此,江小白副总裁刘鹏在330日晚间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网上传播的这一消息失实,涉及争端的并不是江小白涉及的全部商标。随后,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在其朋友圈发布官方声明,称目前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经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并且依法可以使用,产品也能够正常销售。暂时无效的商标仅仅是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

 

   酒业营销专家蔡学飞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江小白事件,从法理上看很简单,即江小白在品牌保护层面有缺失,但是不会实质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与销售。从短期情况来看,或许会存在品牌混淆视听的情况。但长期看,因为江小白的消费者品牌偏好明显,也会有辨别能力,所以不会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不过,融泽咨询酒类营销专家刘晓威也提醒,对商标来说,重要的不是“江小白”拥有多少个品类、多少个“江小白”的注册商标,关键是他人具有合法使用“江小白”的可能性。尽管可能性较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品牌保护的大门已经被推开。在这种情况下,江小白团队如何做好“江小白”品牌运营、如何构建品牌保护的护城河、如何不断巩固与完善品牌的知识产权体系,将极大考验企业团队的品牌运营智慧。

 


商标专用权 起底江小白品牌风波  - 北京商标注册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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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00:00:00

朋友圈里销售奢侈品、每件成本200元左右、真品包袋被拆解研制后再按同比例同原料进行加工仿制……今日,记者获悉,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一举捣毁以吴某为首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先后在上海、广东、江苏等地抓获32名犯罪嫌疑人,在外省市查获制假生产线2条、制假设备18台,缴获仿冒知名品牌包袋、服饰、鞋子、配件等4000余件,涉案金额1亿余元。

 

   201811月,青浦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箱包、服饰等商品,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查,该微信账号实际使用者系居住在上海的安某与其妻子郦某,二人在微信、淘宝平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进一步打击源头,专案组通过对安某夫妻二人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其与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吴某有大量网上转账交易和快递寄送记录。随后,通过对吴某相关情况的深度侦查,专案组发现吴某与广东中山、江苏南通及上海等地的多个下家有大量资金和快递往来,一个以吴某为首藏匿于东莞市的制、售假团伙逐步浮出水面。

 

   20191月初,专案组分别赶赴广东东莞、中山等地开展侦查,逐步查明了以吴某为首的制、售假团伙内部结构及成员情况,对制假、售假及各销售网点等30余名涉案人员的居住地、活动规律,以及位于广东东莞市的制假厂房、仓库的确切位置逐一查实,为抓捕收网做好准备。

 

   2019110日,青浦公安分局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指导下,组织警力分赴广东东莞、中山,江苏南通等地同步开展收网抓捕行动。在次日的收网行动中,专案组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抓获包括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内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成员32人,查获制假生产线2条、制假设备18台,缴获仿冒知名品牌包袋、服饰、鞋子、配件等4000余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违法开设工厂,主要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的包袋、服饰、鞋子、配件等商品,每件成本200元左右。该犯罪团伙通过购买真品包袋后进行拆解研制,再按同比例、同原料进行加工仿制,然后通过淘宝、微店等电商平台将仿冒品销往全国各地。经初步统计,该犯罪团伙累计生产、销售各类假冒奢侈品牌商品10万余件,涉案金额1亿余元。

 

   目前,吴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郦某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青浦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其余2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上海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购买假冒商品,网上购买商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以防被骗。

 

 


沪警方破获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涉案1亿余元  - 专业商标注册公司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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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00:00:00

大家都知道商标申请如果被驳回,企业仍拥有商标驳回二次申请的权利。但是复审商标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仔细充分的准备,争取顺利通过。那么这个过程中有哪些主要因素会影响复审商标成功率是很多单位关注的问题,请看如下总结:

哪些主要因素会影响复审商标的成功率?

第一,复审商标公司应该先考察该商标的影响力和受众知名度。该类商标因为已经积累一定的品牌基础,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商标复审评审时也会更有好感度。因此,商标在注册前就可以多使用和宣传推广。

第二,复审商标高品质值得信赖的代理公司都会为企业设计的商标标识提出具体的设计意见。因为独特无重复的商标更具有独有性,不会和其他的品牌商标混淆不清。复审商标在核准时也更合乎注册标准。

第三,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引申意义以及绘制结构方式等方面都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这样可以更有力证明商标含量和可核证性。拥有多年复审商标口碑的公司对这些复审技巧都有所掌握。

第四,如果要复审商标的企业属于竞争多,商标近似性多的行业也不用太担心。因为商标近似性并不是作为复审商标不通过的硬性指标。所以如果实在商标公司没有找到非常明显的特征,也可以按照流程认真准备,也有很多正常通过核审的案例。

总得来说,复审商标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技巧可取,掌握这些要点可以让商标复审的通过率更高,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本身商标的独特性不够明显,在复审细节上多做文章也是一个可行的方面。小编认为,细节各方面准备充分,商标注册审核通过是非常有信心的。

哪些主要因素会影响复审商标的成功率? - 北京商标注册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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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0:00:00

 统一有一款“阿萨姆”奶茶,口味偏甜,女孩子们比较喜欢。但是,有一件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却不是统一所有。

   

    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是长沙阿萨姆于201246日申请的,2016928日被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奶粉,酸奶,蛋白质牛奶等商品上。

   

    这件商标的出现,对于统一来讲当然不算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所以,统一理所应当地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只不过可惜,统一失败了!

   

    虽然统一诉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为类似商品。长沙阿萨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明显具有恶意,以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商评委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啤酒、冰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阿萨姆”商标在奶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很多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直接选择退缩,认倒霉了。毕竟,每次上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商标对于企业的价值可不仅仅是一个名字而已,更是一个企业在产品布局,发展布局的整体规划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一件商标的错失,可能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并且影响深远。

   

    好在,统一企业选择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统一在此案中提出的三件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是第3232158号商标,是统一于200274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茶饮料(水),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120日。

   

    引证商标二是第3232162号商标,是统一于200274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16日。

   

    最后一件引证商标三是第8820632号商标,是统一于2010118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冰茶,茶叶,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11120日。

   

    把三件引证商标与长沙阿萨姆的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放在一起来看,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视觉效果几乎无差别,其实已构成相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牛奶制品、奶粉、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存在一定关联。并且,根据统一提交的统计报告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阿萨姆”商标被无效,统一公司表示起起落落太刺激!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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