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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00:00:00

近日,根据新闻媒体报道消息,武汉10多家小超市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称他们因售卖铅笔、洗手液、袜子等商品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被起诉要求赔偿1.7万到2.3万元。律师建议,小超市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小超市卖5元铅笔侵权“中华牌”铅笔商标被要求索赔1.7万    

 

  之后,新闻记者在江夏区庙山新村见到一家名为“全家福”超市的老板李先生,这是一个60余平方米的小超市,主要售卖各种日常生活用品。李先生介绍,111日,他突然收到一份快递,打开后发现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称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王某今年724日在他的超市里购买了10支中华铅笔,经鉴定这些铅笔是假冒产品。李先生销售该假冒产品侵犯了“中华牌”铅笔商标的所有者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被要求赔偿1.7万元。

 

  李先生的妻子戴女士回忆,7月24日下午2时许,几人进店后,拿着10支铅笔找她付款,她记得这些铅笔的确切价格,就收了对方5元钱。李先生认为此事很蹊跷,他的店里虽然有中华牌铅笔出售,但并没有传票上标明的这种铅笔。“我的货是从汉正街进的,我们也没有能力去鉴别真伪。”

 

  地处江夏区藏龙岛的三禾超市老板李某勇告诉新闻记者,他的店近期也收到武汉中院的两份传票,分别是某品牌洗手液、某品牌袜子起诉他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分别要求他赔偿2.3万元。“我的经历和‘全家福’超市基本一样,连对方聘请的律师都是同一位张姓律师。”李某勇称。

 

  在一个微信群里,有19名收到传票的小超市老板,他们的经历非常相似,基本都是公证员陪同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铅笔、袜子、洗手液等小物品,然后通过法院起诉超市侵犯商标权,索赔1.7万元至2万多元。

 

  另外一家小超市老板龚先生介绍,他的经历也和李先生等人一样,他和11个小超市老板去年底接到法院传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他赔偿持有商标的企业6000多元。

 

  新闻记者联系上原告的代理张姓律师,他拒绝接受采访。

 

  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除非超市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否则难以免责。律师建议,小超市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

 

 

 

 

 

 

 

 

 

 

 

 

 

 


小超市卖5元铅笔侵权“中华牌”铅笔商标被要求索赔1.7万      - 专业商标注册公司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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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00:00:00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之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涉及该项权利的商标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态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另,该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

 

 

主要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乔治·阿玛尼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在中国所有媒体报道中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多种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等。争议商标根本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先生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4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香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14期和1992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享有极高声誉的著名设计师,在华语国家和地区被称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GIORGIO ARMANI先生在世界时装界的知名度及其中文名称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及组合方式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而后者已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不正当地借用GIORGIO ARMANI先生知名度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共道德标准,对GIORGIO ARMANI先生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GIORGIO ARMANI先生姓名权的侵犯。尽管被申请人辩称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但其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创意给出合乎情理且为相关公众知晓的解释。故对被申请人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评委据此撤销争议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评析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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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00:00:00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受理。12月17日,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简称“丹麦潘多拉Pandora”),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被受理案件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601号。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拥有的中文潘多拉商标为合法注册商标,且公司使用“潘多拉”标识/商号/商标均先于丹麦公司,本案中公司对“潘多拉”商标的使用情形有别于对商品商标的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过去37年间,丹麦潘多拉Pandora从一家夫妻店变成年销售数十亿美元的国际珠宝品牌。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Pandora又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然而,令人没有料到的是,早在2007年前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就开始做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备。

  据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了“潘多拉”商标注册,于2008年3月21日核准。

  “第一次,他们委托律师通过网上查询到了创始人注册公司的住址,找到门要求花5万元购买,被否了。第二次,他们的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过去的5万,涨到20万,50万,但我们依然没有卖。”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的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而就在商标转让沟通不成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开始尝试法律手段获取商标。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他们(丹麦潘多拉Pandora)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了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Pandora进入中国市场的这一年。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由于我们对香港的法律并不是很懂,被他们打掉了,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第35类商品,最核心的内容即为开店、替他人推销这种服务,如果选择加盟店形式,渠道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如果没有中文标识的商标可能会是阻碍,同时,第35类商标还包含广告,没有中文也不能直接做中文潘多拉的广告宣传。

  目前在商标法中,关于“连锁店”的商标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在哪个范围内,因此,拥有35类商标是否就构成了连锁店也不好说,而实际案例中“推销其他人”其实就相当于了连锁店的行为,因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里面很复杂。根据丹麦潘多拉Pandora2017财年数据显示,该财年其在中国市场新增了58家概念门店,再加上2016财年第四季度开设天猫旗舰店,推动中国市场销售额大涨75%。

 


两次购买商标无果 中国潘多拉遭起诉 - 专利申请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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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00:00:00

 小龙坎本来是重庆的一个地名,但是却变成了火遍全国的小龙坎火锅。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或以上地名,都不能注册商标。但是小龙坎仅是一个街道地名,所以申请商标并不违法。很多人都是慕名而来吃小龙坎小火锅,这个日排队上千、成为消费者必备打卡之地,曾经也因为上百家的“山寨”而影响品牌的发展道路。如今,小龙坎商标终于成功注册

其实,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小龙坎老火锅店开始出现。而且有超过50家的企业注册小龙坎商标。最终仁众投资成功注册了该商标。小龙坎商标注册成功,意味着其他商标再使用小龙坎,就是侵权行为。仁众投资第一时间要求团购平台未经授权的所有小龙坎店铺下线。

商标是获得法律维权的便捷通道

如果你辛辛苦苦经营了几年的品牌,却因为商标没有注册下来,最终被别人山寨。那你想要通过法律的通道来维权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小龙坎商标注册成功,对于今后小龙坎火锅的品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拥有商标对于企业维权是大大增加了成功率。小龙坎有权利要求其他未经授权的仿冒店铺下架,如果对方仍然使用该商标,可通过法律的武器要求赔偿。

 

对于商标的思考

关于商标,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商标不仅仅可以作为商品的标志,同时还可以进行维权、质押、转让等多种作用。我们在应用商标的时候应该注意:

 1、提前做好商标布局

我们在扩大市场前,就需要对品牌做好一定的规划。应该提前对商标进行检索查询并且注册,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类别的保护。避免他人注册相似的类别或者近似品牌,造成品牌不必要的损失。

2、及时行使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有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制止。利用法律的手段,遏制他人对品牌的使用权益。

 


因为一个商标,成都的上百家火锅都要“遭殃”? - 知识产权代理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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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00:00:00

“喜茶”我们都很熟悉了,最开始叫皇茶。2012年,起源于广东一条名叫江边里的小巷,因为经营不错,广受消费者的欢迎。仅用4年时间,从江门一家20平方的小店,发展到50多家,家家排队的知名网红品牌。

但是,皇茶的商标注册了三年也没有注册下来,也为这个品牌悲剧的结尾埋下了苦果。

 

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山寨皇茶店野蛮生长,创始人聂云宸只得无奈改名,放弃了多年辛苦经营的“皇茶”品牌,花费70万元购买“喜茶”商标,重新打造品牌。

裁定书如下:

 

关于第13971390号“囍茶 XIC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221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唐人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对第13971390号“囍茶 XIC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是从事茶饮文化的企业,对“喜茶”文字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同时该文字也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喜茶投资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维权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的申请,均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创意设计而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图片、所获荣誉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补充认为“喜茶”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均缺乏明显的使用意图,其主观恶意明显。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由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获准注册,亦未初审公告,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方法、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然而,本案涉及到的第30类“茶、茶饮料”商标,喜茶在2016年才提出申请,目前还未注册成功,显然“喜茶”的商标布局吃了不够及时的亏!

对于企业来说,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根本。很多因为对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不重视,走了冤枉路。吃一堑就需长一智,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创业企业,提早查询、注册商标变得愈加重要!

 


商标布局不完善?“喜茶”欲诉“囍茶”商标无效以失败告终 - 外观专利申请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布局不完善?“喜茶”欲诉“囍茶”商标无效以失败告终 - 外观专利申请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8-12-21 00:00:00

轮胎报消息,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简称普利司通)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上海广正橡胶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为第14285658“布朗斯通轮胎Brownstone”商标,由第三人于2014331日申请注册,于201587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火车车轮、汽车、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船、飞机”商品上。

 普利司通于1999年在沈阳设立普利司通(沈阳)轮胎有限公司,目前已构筑包括中国总部、4处生产据点(沈阳、天津、无锡、惠州)、1处培训中心、2处研发机构在内的涵盖生产、管理、销售、研发机能的综合经营体系。

 BRIDGESTONE”和“普利司通”品牌是原告已经注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公司创始人石桥正二郎把自己的姓氏“石桥”英文翻译“STONEBRIDGE”作为商标使用,后改为BRIDGESTONE”,于是就有了这个如今家喻户晓的品牌“BRIDGESTONE”。

 “普利司通”是“BRIDGESTONE”的中文音译。普利司通在198532日在28类商品上申请了BRIDGESTONE”商标,并于1986315日获得了注册。此后,普利司通不断扩大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注册,到目前为止,普利司通已经获得注册及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共有700多个。

诉争商标为“布朗斯通轮胎Brownstone”,其中“轮胎”为商品通用名称且与指定使用商品有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故诉争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是中文“布朗斯通”和英文“Brownstone”。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布朗斯通”与引证商标“普利司通”相比:

两个商标均含有四个汉字。其中首字“布”与“普”发音近似,第三个汉字“斯”与“司”的呼叫相同,且这两个汉字在汉语中经常作为外文音译或虚词使用,没有特别含义,故在各自的商标中发挥的识别作用较弱;两者第四个汉字完全相同,都是“通”。

因此在四个汉字在外观或呼叫近似的情况下,含义亦无明显差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普利司通”近似。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rownstone”与引证商标“BRIDGESTONE”相比,2二者均以字母B”开头,以“STONE”结尾,整体长度相当,在整体外观上也仅有个别字母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的情况下,也容易混淆。

含义上,诉争商标中的Brown”有“棕色的”意思,修饰“stone”,含义上诉争商标的英文部分“Brownstone”与引证商标“BRIDGESTONE”共同拥有的后缀“STONE”是词义的中心,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呼叫上重音也是放在该音节上,因此,从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诉争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BRIDGESTONE”近似。

在商标整体外观方面,诉争商标整体向右倾斜,而引证商标也呈现向右倾斜,且两者倾斜角度非常接近;同时,诉争商标中的Brownstone”与引证商标“BRIDGESTONE”的字体也非常接近。

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此外,诉争商标含有“轮胎”这一商品名称却并不指定使用在“轮胎”商品上,因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发生误认。

综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第14285668“布朗斯通轮胎Browns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布朗斯通轮胎Brownstone”与引证商标一“BRIDGESTONE”、引证商标二“普利司通”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存在一定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告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山寨普利司通轮胎商标,被宣告无效! - 北京商标注册 -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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