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3514023

将平面标志用作立体形态属于商标性使用吗?

日期: 2022-05-31 11:41:39
浏览次数: 1234


 将图形商标的平面标志用作立体形态,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围绕着第G771987猴子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由猴子图形构成的平面商标,瑞士VF国际公司(下称VF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作为平面商标的诉争商标,商标查询而以手提包挂件形式出现的猴子吊坠亦与作为平面商标的诉争商标在标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使用不能作为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用以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诉争商标初次申请国及基础注册国为瑞士,基础注册日期为200159日,VF公司向中国提出诉争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日期为200232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114日,核定使用在箱子、背包等第18类商品上。


1.jpg

 

  201249日,意大利苏佩罗托菲力比昂迪有限责任公司以诉争商标于200949日至201248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申请。

 

将平面标志用作立体形态属于商标性使用吗?

 

  经审查,原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据此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并予以公告。VF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商标注册r201421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1229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VF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材料,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日期,部分所显示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据此,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VF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庭审中,VF公司确认其主张的诉争商标使用形式为挂在手提包袋侧面的立体猴子吊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标志系为猴子图形,属于普通的平面图形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将立体猴子吊饰识别为诉争商标,挂在手提包袋侧面的立体猴子吊饰不属于诉争商标这一平面商标的使用方式,而实为一种立体商标的使用方式,不能被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VF公司的诉讼请求。

 

  V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VF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未显示作为平面商标的诉争商标,而以手提包挂件形式出现的立体猴子吊坠与作为平面商标的诉争商标在标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属于不同的标志,VF公司对立体猴子吊坠的使用不能作为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用以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据此,法院判决驳回VF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注册商标 专业顾问帮您找
咨询电话: 13693026138

联系我们
电话:   010-53514023       13693026138
邮箱:1229008322@qq.com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1幢12层1211
关注微信  了解更多
Copyright ©20018 - 2019 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825号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93026138
  • 010-53514023
6

二维码管理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