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我们都很熟悉了,最开始叫皇茶。2012年,起源于广东一条名叫江边里的小巷,因为经营不错,广受消费者的欢迎。仅用4年时间,从江门一家20平方的小店,发展到50多家,家家排队的知名网红品牌。
但是,皇茶的商标注册了三年也没有注册下来,也为这个品牌悲剧的结尾埋下了苦果。
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山寨皇茶店野蛮生长,创始人聂云宸只得无奈改名,放弃了多年辛苦经营的“皇茶”品牌,花费70万元购买“喜茶”商标,重新打造品牌。
裁定书如下:
关于第13971390号“囍茶 XIC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221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唐人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对第13971390号“囍茶 XIC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是从事茶饮文化的企业,对“喜茶”文字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同时该文字也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喜茶投资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维权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的申请,均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创意设计而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图片、所获荣誉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补充认为“喜茶”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均缺乏明显的使用意图,其主观恶意明显。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由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获准注册,亦未初审公告,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方法、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然而,本案涉及到的第30类“茶、茶饮料”商标,喜茶在2016年才提出申请,目前还未注册成功,显然“喜茶”的商标布局吃了不够及时的亏!
对于企业来说,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根本。很多因为对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不重视,走了冤枉路。吃一堑就需长一智,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创业企业,提早查询、注册商标变得愈加重要!